新《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將“未依法及時公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信息”、“未建立固體廢物管理臺賬并如實記錄”、“無排污許可證產生固體廢物”作為違法行為認定和處罰;針對“違法排放固體廢物”的行為,增加了“按日連續處罰”的規定;將單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規定為單位違法行為的“責任人員”,要求承擔法律責任;針對較為嚴重的違法行為,增加了行政拘留的規定。作為產生、貯存、收集、運輸、轉移、利用、處置單位的責任人員,了解固體廢物污染防治法律風險,掌握風險防范方法和措施,就顯得很有必要。
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單位,應當依法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應急預案,并向所在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備案;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進行檢查。
因發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發性事件,造成危險廢物嚴重污染環境的單位,應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者減輕對環境的污染危害,及時通報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單位和居民,并向所在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接受調查處理。
文章轉載于環保3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