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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聞動態 / news information

            無證經營萬萬不可,行刑銜接后果嚴重

            發布時間:2021-03-29 瀏覽次數:1388次 關閉

            基本案情


            2020年7月14日大興區生態環境局對位于北京市大興區魏善莊鎮半壁店糧庫北側的一間租賃廠房進行了現場檢查,發現該廠房為廢棄鉛蓄電池(屬《國家危險廢物名錄》危險廢物HW49類其他廢物,廢物代碼:900-044-49)回收處置點,經營者史某、李某夫妻二人無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于該廠房從事收集、貯存、處置、轉移危險廢物等經營活動。現場貯存危險廢物約71.4368噸。經調查核實史某、李某夫妻二人自2020年6月于北京市大興區魏善莊鎮半壁店糧庫北側租賃廠房中從事危險廢物收集、貯存、利用、處置的經營活動,期間轉移危險廢物20余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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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查處情況

            該單位的上述行為違反了原《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大興區生態環境局于2020年07月14日向史某送達《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并對廢棄鉛蓄電池實施了當場扣押,交由第三方有資質危廢處置單位連夜清運、稱重、處置。于2020年07月30日以《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告知史某有陳述申辯權,于2020年07月30日以《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告知史某有舉行聽證的權利,史某未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提出陳述申辯和聽證申請。

            依據原《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我局決定如下:沒收違法所得捌萬元整,并處罰款貳拾肆萬元整,合計叁拾貳萬元整。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將本案移交大興公安分局追究當事人刑事責任。

            相關依據

            原《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禁止無經營許可證或者不按照經營許可證規定從事危險廢物收集、貯存、利用、處置的經營活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無經營許可證或者不按照經營許可證規定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無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經營活動,嚴重污染環境的,按照污染環境罪定罪處罰;同時構成非法經營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案件啟示

            廢棄鉛蓄電池含有鎘、鉛等重金屬,屬國家危險廢物名錄中的危險廢物。根據規定,從事廢舊鉛酸蓄電池收集、貯存、利用的單位應按照規定取得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如在未取得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擅自收集、貯存、運輸、處置廢舊鉛酸蓄電池,嚴重污染環境的,或明知他人無經營許可證或超出經營許可證許可范圍,仍向其提供廢舊鉛酸蓄電池,嚴重污染環境的,司法機關將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本案涉案地點比較隱蔽,辦理過程中,為第一時間固定環境違法行為證據,由公安機關控制主要當事人,生態環境部門通過及時開展現場勘查、調查詢問等,發現與收集違法證據,保全現場執法影像資料,構建完整的證據鏈條,兩部門在案件現場勘驗、證據偵查階段無縫對接,迅速、有效地打擊嚴重污染環境犯罪行為,有效預防環境污染風險。該案件兩法銜接緊密,形成較高震懾力,該案案發后,公安機關與大興區生態環境局順藤摸瓜,隨即又破獲3起同類無經營許可證從事廢棄鉛蓄電池經營案件,均已移送刑事拘留。


            文章轉載于環保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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