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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聞動態 / news information

            監測采樣頻率和測定時間不合要求,監測公司被罰!

            發布時間:2021-05-06 瀏覽次數:2603次 關閉

            近日,佛山市三水區某環保檢測公司因存在未按規范從事環境監測活動,造成監測數據失實的行為,被罰4.4萬元。這是佛山市生態環境局三水分局首次對環保監測機構作出處罰的案件。





            案件經過
            2021年1月,執法人員調查發現某環保檢測公司出具的第082001號、第092802號以及第092803號3份《檢測報告》臭氣采樣頻率不符合《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GB14554-93)及《惡臭污染環境監測技術規范》(HJ905-2017)的要求,第092802號以及第092803號2份《檢測報告》樣品測定時間不符合《惡臭污染環境監測技術規范》(HJ905-2017)的要求。該公司未按規范從事環境監測活動的行為,造成了監測數據失實。



            處理結果
            2021年4月,市生態環境局三水分局向某環保檢測公司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罰款人民幣4.4萬元。




            案件啟示
            環境監測,是指環境監測機構對環境質量狀況進行監視和測定的活動,是科學管理環境和環境執法監督的基礎,是環境保護必不可少的基礎性工作。維持環境監測數據的真實性是每個企業應盡的法律義務,也是環保監測服務公司這類特殊機構應當肩負的社會責任。環保監測服務公司必須進一步加強環境保護監測管理工作,增強職業道德和職業尊嚴,嚴格貫徹執行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確保環保監測數據的準確性、真實性。

            法條鏈接

            《廣東省環境保護條例》: 

            第十二條 省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全省環境監測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會同有關部門完善省環境監測網絡和環境監測數據庫,健全環境監測預警機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組織開展轄區內環境質量監測、污染源監督性監測、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監測等環境監測活動,運行監測數據庫,并依法監督環境監測機構的業務活動。禁止擅自撤銷或者變動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確定的環境質量監測點(斷面)。


            環境監測機構應當按照環境監測規范從事環境監測活動,接受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督,不得弄虛作假,隱瞞、偽造、篡改環境監測數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變造或者篡改環境監測機構的環境監測報告。


            第六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擅自撤銷或者變動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確定的環境質量監測點(斷面)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


            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三款規定,環境監測機構未按照環境監測規范從事環境監測活動,造成監測數據失實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可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環境監測機構弄虛作假,隱瞞、偽造、篡改環境監測數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相關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處罰;環境監測機構弄虛作假對造成的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負有責任的,還應當與造成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其他責任者承擔連帶責任。




            文章轉載于北斗智庫環保管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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