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佛山市三水區某環保檢測公司因存在未按規范從事環境監測活動,造成監測數據失實的行為,被罰4.4萬元。這是佛山市生態環境局三水分局首次對環保監測機構作出處罰的案件。
《廣東省環境保護條例》: 第十二條 省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全省環境監測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會同有關部門完善省環境監測網絡和環境監測數據庫,健全環境監測預警機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組織開展轄區內環境質量監測、污染源監督性監測、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監測等環境監測活動,運行監測數據庫,并依法監督環境監測機構的業務活動。禁止擅自撤銷或者變動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確定的環境質量監測點(斷面)。 環境監測機構應當按照環境監測規范從事環境監測活動,接受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督,不得弄虛作假,隱瞞、偽造、篡改環境監測數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變造或者篡改環境監測機構的環境監測報告。 第六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擅自撤銷或者變動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確定的環境質量監測點(斷面)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 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三款規定,環境監測機構未按照環境監測規范從事環境監測活動,造成監測數據失實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可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環境監測機構弄虛作假,隱瞞、偽造、篡改環境監測數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相關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處罰;環境監測機構弄虛作假對造成的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負有責任的,還應當與造成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其他責任者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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