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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聞動態 / news information

            首例碳排放報告違法案件

            發布時間:2021-07-07 瀏覽次數:3456次 關閉
            近日,內蒙古自治區生態廳通報了轄區內,某新材料公司私自篡改12份檢測報告,虛報、瞞報上一年度碳排放量報告,該案為內蒙古自治區首例碳排放報告違法案件,這也是為企業在日后的碳排放權交易等活動上提了個醒。


            案件名稱

            內蒙古鄂爾多斯某材料公司虛報碳排放報告案。


            案件簡介

            根據群眾信訪舉報問題線索,2020年12月30日,內蒙古鄂爾多斯某新材料公司將2019年排放報告所附的2019年全年各12份檢測報告中部分內容篡改后,虛報給自治區生態環境廳委托的第三方核查機構進行核查。

                   2021年6月5日,經自治區生態環境廳執法人員調查核實,該公司將2019年排放報告所附的兩個分廠的2019年全年各12份檢測報告中“報告編號、樣品標識號、送檢日期、驗訖日期和報告日期”內容進行了篡改,并刪除了防偽二維碼。該公司的上述行為涉嫌違反了原《碳排放權交易管理暫行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 第17號)第二十六條,“重點排放單位應根據國家標準或國務院碳交易主管部門公布的企業溫室氣體排放核算與報告指南,以及經備案的排放監測計劃,每年編制其上一年度的溫室氣體排放報告,由核查機構進行核查并出具核查報告后,在規定時間內向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省級碳交易主管部門提交排放報告和核查報告?!?/span>的規定。

            查處情況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和原《碳排放權交易管理暫行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 第17號)第四十條條第一款,“第四十條重點排放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省級碳交易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一)虛報、瞞報或者拒絕履行排放報告義務;逾期仍未改正的,由省級碳交易主管部門指派核查機構測算其排放量,并將該排放量作為其履行配額清繳義務的依據。”。自治區生態環境廳于2021年6月5日,對該新材料公司下達了環境違法行為責令改正決定書(內環責改〔2021〕4號),責令該企業限期改正違法行為。

            整改情況

                   針對以上違法行為,該公司依據企業溫室氣體排放報告核查指南有關規范要求,對所有檢測事項及排放報告重新進行了審核,并積極配合第三方核查機構完成第二次核查,確保核查真實準確,按時完成了整改。





            2020年9月22日,習近平總書記在第七十五屆聯合國大會向世界宣示中國“碳達峰、碳中和”目標。
            新的《碳排放權交易管理辦法(試行)》,于2020年12月25日,由生態環境部部務會議審議通過,并予以公布,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企業需要做哪些工作呢?

            1、選擇一個年份,作為基準年,核算該年度的溫室氣體排放量,以此作為排放基準。可以按照國家公布的報告和核查指南來實施核算,參考《工業企業溫室氣體排放核算與報告通則GBT 32150-2015》。


            2、根據自身情況,實施減排措施和抵消措施。

            能源管理??梢詰?/span>ISO 50001:2018能源管理體系,使用清潔能源、節約用能、提高用能效率。該標準在國內等同采用的標準是GB/T 23331-2020。

            改進技術工藝,減少溫室氣體直接排放。

            制冷劑管理,減少泄漏。

            無碳技術,碳捕捉、碳封存等。

            參與碳交易 等等


            3、每年核算溫室氣體排放量和減排量,進行碳中和認定。


            碳排放現場核查內容


            一、核查流程包括準備、實施、報告三個階段。

            二、文件評審

            核查機構應以重點碳排放單位的二氧化碳排放報告為基礎,要求重點碳排放單位提供相應的支持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1. 營業執照;
            2. 工藝流程圖;
            3. 物料平衡表(如有);
            4. 能源平衡表;
            5. 能源審計報告(如有);
            6. 能源統計報表。
            核查機構初步判斷二氧化碳排放報告的合理性,并確定現場訪問的重點。

            三、現場訪問

            核查機構應制定現場訪問計劃,包括訪問對象、訪問內容、訪問日期和行程安排等內容,并與重點碳排放單位進行確認。
            當重點碳排放單位存在16個(不含)以上的相似現場時,核查機構應考慮現場的代表性、核查工作量等因素,制定訪問計劃。當確認需要抽樣時,抽樣的規模應是所有相似現場總數的平方根 (y=), 數值取整時進1。當重點碳排放單位存在超過4個相似現場時,當年抽取的樣本與上一年度抽取的樣本重復率不能超過總抽樣量的50%。
            核查機構應對重點碳排放單位的每個活動數據和排放因子進行核查,當每個活動數據或排放因子涉及的數據數量較多(如交通運輸企業、石油化工生產企業、服務業企業)且每個排放設施(單個和組合)或計量設備計量的能源消耗導致的年度排放量低于重點碳排放單位年度總排放量的5%時,核查機構可以采取抽樣的方式對數據進行核查,抽樣數量的確定應充分考慮重點排放企業對數據流內部管理的完善程度、數據風險控制措施以及樣本的代表性等因素,其中對月度數據、記錄采用交叉核對的抽樣比例不低于30%。
            如在抽取的場所或者數據樣本中發現不符合,核查機構應考慮不符合的原因、性質以及對最終核查結論的影響等因素擴大抽樣量,抽樣量比例擴大至50%;如果擴大抽樣仍然存在不符合,則擴大至80%直到100%。
            核查機構應采取多種有效方式實施現場訪問,主要包括審核文件和客觀證據、約見重點碳排放單位有關人員、核實排放設施、核查測量設備的配置和監測系統的運行、確認本年度監測計劃的執行情況及下一年度監測計劃的制訂情況等。
            核查機構應將核查發現以書面形式反饋至重點碳排放單位,至少應對以下核查發現開具不符合項,并要求重點碳排放單位整改:
            (一) 排放報告采用的核算方法不符合《核算要求》的規定;
            (二) 重點碳排放單位的邊界、設施規模和排放源等基本信息與實際情況不一致;
            (三) 數據不完整或計算錯誤;
            (四) 不恰當的數據處理方法,如不確定性、抽樣方法等。
            必要時,核查機構可對不符合的整改進行現場驗證。

            核查報告編寫
            核查機構應當根據文件審查和現場訪問的核查發現,編制核查報告,核查報告應當真實、客觀、邏輯清晰,報告內容包括:
            (一) 核查目的、范圍及準則;
            (二) 核查過程和方法;
            (三) 重點碳排放單位的基本信息;
            (四) 重點碳排放單位的邊界描述和排放源種類;
            (五) 《核算指南》符合性;
            (六) 核查機構所使用的假設條件、參考依據和取值差異;
            (七) 測量設備校準的符合性;
            (八) 二氧化碳排放量計算過程及數據,數據的不確定性;
            (九) 本年度新增排放設施的核查;
            (十) 監測計劃的核查;
            (十一) 核查結論;
            (十二) 開具的不符合項及后續整改情況;
            (十三) 對今后數據核算活動的建議;
            (十四) 其他需要說明的相關事項。

            核查報告提交

            核查機構在完成內部技術復核后,將核查報告交指定的報告授權人簽字完成最終核查報告的簽發,提交委托方。

            核查記錄保存

            核查機構應當以安全和保密的方式保管核查過程中的全部書面和電子文件,保存期至少三年,保存文件包括:
            (一) 與委托方簽訂的核查協議;
            (二) 與重點碳排放單位的溝通記錄;
            (三) 核查過程中從重點碳排放單位獲得的所有證明文件;
            (四) 投訴和申訴以及任何后續更正或改進措施的記錄;
            (五) 最終核查報告;
            (六) 其他相關資料。

            文章轉載于環保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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