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月4日,伊春市生態環境局根據省級相關部門移交的案件線索對伊春市某熱電廠進行調查發現,伊春市某熱電廠2019-2020年碳排放履約量為218341噸,應履約量271966噸,超出碳排放配額53625噸,未在2021年12月31日前足額清繳碳排放配額。
法律依據
《碳排放權交易管理辦法(試行)》
第二十八條“重點排放單位應當在生態環境部規定的時限內,向分配配額的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清繳上年度的碳排放配額?!?/span>
第四十條“重點排放單位未按時足額清繳碳排放配額的,由其生產經營場所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對欠繳部分,由重點排放單位生產經營場所所在地的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等量核減其下一年度碳排放配額?!?/span>
伊春市生態環境局經立案調查,于 2022年1月21日對該熱電廠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伊環罰〔2022〕3號),罰款人民幣貳萬元(20,000.00元)。
案件評析
2021年2月,《碳排放權交易管理辦法》施行。此案件是碳排放超出免費配額,但未按時足額清繳超出部分的碳排放配額案。
該案是我省生態環境執法在碳排放領域執法的新嘗試、新突破,通過此案的查處辦理,對落實《碳排放權交易管理辦法》、普及碳排放交易管理、提高企業碳排放管理意識起到了一定示范作用。將進一步警示企業落實好碳排放相關措施,不斷完善碳排放權交易監管體系,確保碳交易有序發展,如期實現碳達峰、碳中和,推動企業綠色發展。
文章轉載于內蒙古自治區生態環境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