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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聞動態 / news information

            與環評文件不符,一企業涉嫌未使用低VOC含量涂料,擬罰5萬!

            發布時間:2021-02-07 瀏覽次數:2491次 關閉

            近日按照河北省生態環境廳組織召開的近期重點工作調度視頻會議要求,檢查滄州博達集裝箱有限公司時發現該企業存在噴涂工序,根據該企業環評文件批復,噴涂工序應使用水性漆。經現場檢查該企業庫房,企業銀行進出賬目發現企業有使用油性漆現象,與環評文件不符,在大量證據事實面前,企業對使用油性漆的行為供認不諱。針對該企業違法行為,執法人員已立案調查,擬處罰款5萬元,處罰程序正在進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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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

            第四十六條 工業涂裝企業應當使用低揮發性有機物含量的涂料,并建立臺賬,記錄生產原料、輔料的使用量、廢棄量、去向以及揮發性有機物含量。臺賬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第一百零八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

            (二)工業涂裝企業未使用低揮發性有機物含量涂料或者未建立、保存臺賬的;

            我局將加強轄區企業事中事后監管,對涉危險廢物重點行業建設項目環評文件與現場加大復核力度,對實際生產過程中產生危險廢物種類、數量和環評文件存在較大差異的,將責成企業依法依規進行整改。

            擴展閱讀:

            企業拒絕接受環保檢查會承擔什么責任?

            目前,仍有一些企業存在抵觸心理,以各種方式拒絕環保執法人員進場檢查。那么,企業將執法人員拒之門外,就可以避免接受檢查了嗎?答案是否定的。

            環保部門對企業進行現場檢查的權利,是有法律明確的規定的。根據《環境保護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有權對企業進行現場檢查,被檢查者應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所以,執法人員的現場檢查,具有一定的強制性,不需要企業的同意。需要注意的是,環保執法人員在進行檢查時,必須要亮明身份,若執法人員沒有出示相關證件,企業可以拒絕其進入。

            環保執法人員對企業進行現場檢查,只是對企業進行的日常監督活動,所以,企業在面對已出示相關證件的執法人員時不要抱有敵對心理。相反,如果企業采取各種方式阻撓、拒絕監督檢查的,執法人員不但可以強制入場檢查,企業還會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一、一般的行政處罰

            企業以拒絕進入現場等方式拒不接受環保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或者在接受監督檢查時弄虛作假的,環保主管部門可以對其進行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等。

            根據《土壤污染防治法》的規定,企業存在以上行為的,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也會受到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根據《固體廢物污染防治法》的規定,企業拒絕、阻撓監督檢查,或者在檢查時弄虛作假的,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將會受到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行政拘留

            企業以拒絕進入現場等方式拒不接受環保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或者在監督檢查時弄虛作假,其情節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公安機關可以對其予以行政拘留。

            三、刑事責任

            根據《刑法》的規定,企業以暴力、脅迫等方法阻礙環境主管部門進行現場檢查的,還可能涉嫌妨害公務罪,將要承擔三年以下有期徒行、拘役、管制或者罰金的刑事責任。

            附:

            《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八條

            違反本法規定,以拒絕進入現場等方式拒不接受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及其環境執法機構或者其他負有大氣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監督檢查,或者在接受監督檢查時弄虛作假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負有大氣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

            《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條 

            以拖延、圍堵、滯留執法人員等方式拒絕、阻撓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規定行使監督管理權的部門的監督檢查,或者在接受監督檢查時弄虛作假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規定行使監督管理權的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條

            違反本法規定,被檢查者拒不配合檢查,或者在接受檢查時弄虛作假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負有土壤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固體廢棄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三條 

            違反本法規定,以拖延、圍堵、滯留執法人員等方式拒絕、阻撓監督檢查,或者在接受監督檢查時弄虛作假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負有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噪聲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條

            排放環境噪聲的單位違反本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拒絕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規定行使環境噪聲監督管理權的部門、機構現場檢查或者在被檢查時弄虛作假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規定行使環境噪聲監督管理權的監督管理部門、機構可以根據不同情節,給予警告或者處以罰款。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布的決定、命令的;

            (二)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

            (三)阻礙執行緊急任務的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警車等車輛通行的;

            (四)強行沖闖公安機關設置的警戒帶、警戒區的。

            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從重處罰。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文章轉載于北斗智庫環保管家、滄縣生態環境在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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