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2月22日晚間,山東省生態環境廳以案為鑒,開展全省生態環境系統環境風險防范化解全員集中警示培訓。培訓以視頻會議形式開展,觀看了環境風險防范警示教育片,邀請專家進行了案例分析,深入檢視剖析了當前存在的突出問題,推動提高全系統防范化解環境風險的能力。廳黨組書記、廳長宋繼寶主持會議并講話,分管廳領導鞠振平對全省環境風險防范化解工作作出安排部署。
會議中提到:
要深入開展危險廢物處理安全生產大排查大整治,尤其是對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廢棄危險化學品,要做到拉網式、起底式排查,要一個企業一個企業檢查,一個環節一個環節相扣,確保不留死角、不漏一處。
要對重點涉易燃易爆廢棄危險化學品企業實施駐點監管。要強化整改落實常態長效,對檢查發現的環境風險隱患適時開展“回頭看”,確保整改措施落實到位。
要壓實企業主體責任,督促企業牢固樹立“安全第一”的發展理念,把環境安全作為攸關企業生死存亡的頭等大事來對待。
要堅持多部門聯防聯控,壓實綜合監管責任,切實抓好預防、預警、應急處置三大環節,全面落實環境風險評估、隱患排查、事故預警和應急處置四項工作機制,強化事前事中事后全過程監管的環境“大安全”觀。
要發揚“嚴真細實快”工作作風,采取“四不兩直”方式,深入企業、深入現場,全面排查治理各類生態環境風險隱患,堅決杜絕形式主義、官僚主義,保證排查整治務實高效。
如果經過調查證實相關企業確實存在“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防治污染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的”行為,按照新《環保法》第六十三條第三款要求 :
對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尚不構成犯罪的,“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二)超過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大氣污染物的;
(三)通過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大氣污染物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等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或者停業整治:
(八) 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惡臭氣體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9月1日施行)第一百一十二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責令停業或者關閉:(十)未采取相應防范措施,造成危險廢物揚散、流失、滲漏或者其他環境污染的;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五項、第六項、第七項、第八項、第九項、第十二項、第十三項行為之一,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第三項、第四項、第十項、第十一項行為之一,處所需處置費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所需處置費用不足二十萬元的,按二十萬元計算。《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9月1日施行)第一百一十二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責令停業或者關閉:(九)未經消除污染處理,將收集、貯存、運輸、處置危險廢物的場所、設施、設備和容器、包裝物及其他物品轉作他用的;(十)未采取相應防范措施,造成危險廢物揚散、流失、滲漏或者其他環境污染的;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五項、第六項、第七項、第八項、第九項、第十二項、第十三項行為之一,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第三項、第四項、第十項、第十一項行為之一,處所需處置費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所需處置費用不足二十萬元的,按二十萬元計算。《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9月1日施行)第一百一十四條 無許可證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或者關閉;對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未按照許可證規定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限制生產、停產整治,處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對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或者關閉,還可以由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另外,根據 “兩高司法解釋”,“非法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三噸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嚴重污染環境”,負刑事責任。《行政主管部門移送適用行政拘留環境違法案件暫行辦法》第七條,通過不正常運行防治污染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包括以下情形:(一)將部分或全部污染物不經過處理設施,直接排放的;(二)非緊急情況下開啟污染物處理設施的應急排放閥門,將部分或者全部污染物直接排放的;(三)將未經處理的污染物從污染物處理設施的中間工序引出直接排放的;(四)在生產經營或者作業過程中,停止運行污染物處理設施的;(五)違反操作規程使用污染物處理設施,致使處理設施不能正常發揮處理作用的;(六)污染物處理設施發生故障后,排污單位不及時或者不按規程進行檢查和維修,致使處理設施不能正常發揮處理作用的;理解提示:從結果上看“污染物不經過法定排放口,直接排放的”或從行為上看“由主觀上的不作為或客觀上的過失,致使污染處理設施不能正常發揮處理作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三條,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一)建設項目未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被責令停止建設,拒不執行的;(二)違反法律規定,未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被責令停止排污,拒不執行的;(三)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防治污染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的;《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現場監督檢查辦法》第十九條 排污單位或者運營單位擅自拆除、閑置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或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條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條第(三)項的規定處罰:(一)未經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同意,部分或者全部停運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的;(二) 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發生故障不能正常運行,不按照規定報告又不及時檢修恢復正常運行的;(三) 不按照技術規范操作,導致污染源自動監控數據明顯失真的;(四) 不按照技術規范操作,導致傳輸的污染源自動監控數據明顯不一致的;(五) 不按照技術規范操作,導致排污單位生產工況、污染治理設施運行與自動監控數據相關性異常的;(六) 擅自改動污染源自動監控系統相關參數和數據的;(七) 污染源自動監控數據未通過有效性審核或者有效性審核失效的;(八)其他人為原因造成的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不正常運行的情況。《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是指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等不經法定排放口排放污染物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暗管是指通過隱蔽的方式達到規避監管目的而設置的排污管道,包括埋入地下的水泥管、瓷管、塑料管等,以及地上的臨時排污管道;滲井、滲坑是指無防滲漏措施或起不到防滲作用的、封閉或半封閉的坑、池、塘、井和溝、渠等;(本文僅對環保設施運行使用環節的法律風險進行列舉)向大氣排放污染物的單位,其大氣污染物處理設施必須保持正常使用。大氣污染物處理設施因維修、故障等原因不能正常使用的,排污單位應當采取限產停產等措施,確保其大氣污染物排放達到規定的標準,并立即向區生態環境部門報告。VOCs廢氣收集處理系統應與生產工藝設備同步運行。VOCs廢氣收集處理系統發生故障或檢修時,對應的生產工藝設備應停止運行,待檢修完畢后同步投入使用;生產工藝設備不能停止運行或不能及時停止運行的,應設置廢氣應急處置設施或采取其他替代措施。各單位應當加強對生產設施和污染物處理設施的保養、檢修,采取措施防止大氣污染事故的發生。建立本部門/車間的環保設施臺賬;環保設施應設置標示:設備編號、流體走向等。明確污染治理設施管理責任人及相應職責;定期組織污染治理設施管理崗位的能力培訓。明確污染治理設施關鍵運行參數的控制窗口;制定污染治理設施運行作業指導書。《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四十一條,防治污染的設施應當符合批準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閑置。
- 閑置、拆除大氣污染物處理設施,且有排放行為的,適用逃避監管的處罰規定(罰款) 。
- 閑置、拆除大氣污染物處理設施,且未向環保部門報告,則視為逃避監管(罰款) 。
- 閑置、拆除大氣污染物處理設施,報告了,但未經同意擅自拆除或者閑置環境保護設施的。(罰款)
生產設施也應建立并維護臺賬:工業涂裝企業應當使用低揮發性有機物含量的涂料,并建立臺賬,記錄生產原料、輔料的使用量、廢棄量、去向以及揮發性有機物含量。臺賬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明確自動監控設施驗收標準;與第三方運維商約定運維規章、匯報制度及績效考評要求。自動檢測信息每月導出存檔,臺賬信息定期向主管部門匯總;建立內控預警,明確報警匯報及處置流程。企業應定期檢查第三方運維商的運行狀態,依據運維規章對其考評。企業委派企業內部人員或委托第三方每個工作日對上傳的在線數據進行審核,應當在每日12:00前通過生態環境部門指定平臺,提交前一自然日數據異常原因分析報告,分析數據出現問題的原因,以便政府環境監測部門進行核實。自動監控設施發生故障不能正常使用的,排污單位應當在故障發生后12小時內向有管轄權的生態環境部門報告,并及時檢修,保證在5個工作日內恢復正常運行;因特殊情況無法在5個工作日內恢復正常使用的,應在規定期限內向生態環境部門報告。自動監測設備停運期間,排污單位應當按照有關技術規范,采用手工自行監測等方式,對污染物排放狀況進行監測,并向有管轄權的環境保護部門報送監測數據。數據報送每天不少于4次,間隔不得超過6小時。自動監測設備需拆除、閑置的,排污單位應當在拆除或閑置三十日前向有管轄權的生態環境部門報告,經同意后方可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