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能否處理自身產生的危廢?
假如某某公司每個月危廢固廢產生量為3噸,該公司采購小型處理設備/減量設備(該設備各項排放均可達標)。該公司僅利用這款小型的設備處理/減量其自身所產生的危廢固廢,不接收處理其他公司所產生危廢固廢,那么該公司這種行為是否合法。如合法,該公司是否需向相關環保單位報備?或者需要辦哪些手續呢?PS:個人認為,小規模產廢企業本身如有完全處理或者減量危廢固廢的設備,且該設備處理過程對環境不造成影響的情況下,企業可自行處理/減量;這樣一來,不但可以減少危廢處理中心的處理壓力,也可避免危廢運輸過程中泄露的風險。
答復內容:
鼓勵你司采用合法設施利用處置自身產生的固體廢物,實現源頭減量。有關該項目配套危廢處理處置設施如何辦理環評手續問題,若該項目尚未開展竣工環保驗收,且建設危廢處理處置設施未導致主體工程發生重大變動,可納入竣工環保驗收管理,若項目已完成竣工環保驗收,可對照《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規定,開展環評。
企業實際危廢超過環評量的50%-120%,項目是否可以納入驗收?
某驗收項目,通過危險廢物統計發現廢氣治理過程中產生的廢活性炭量超過環評量的50%-120%,是否可以根據蘇環辦[2015]256號文,判定不屬于重大變動,納入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管理?
答復:蘇環辦[2015]256號文件明確,由于污染防治措施的工藝調整導致污染物排放量增加的,界定為重大變動。因此建議對該項目廢氣污染防治措施的工藝進行詳細核實,如果涉及工藝調整導致廢活性炭量增加的,應當屬于重大變動。反之,如果不涉及工藝調整,主要因為環評文件估算量有誤差的,在《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變動分析》進行必要的說明,可以納入驗收管理。
環評危廢量與實際產生量嚴重不符時怎么辦?
某公司是在環保專業基地生產的電鍍企業,因環評危廢量與實際危廢產生量嚴重不符,該如何解決?,F非常多企業的環評報告分析的危險廢物產生量非常大,實際在生產過程中確實只有環評的十分之一不到。環評報告分析錯誤的原因例如:電鍍行業來說,環評報告分析的危廢量主要根據電鍍槽液的更換頻次來計算,但目前電鍍企業的電鍍槽原液基本是通過過濾去除雜質,不會進行更換(節約成本,減少污染物排放),所以危廢產生量大大減少。
但目前監察人員到廠檢查都是按照環評報告來執行,每次都說我們產生的危廢量太少了,請問這種情況我們可以通過什么手續來明確企業的危廢產生情況呢?
回答:建議結合企業實際原輔材料使用與消耗量量、產品方案、工藝方案等,重新核算項目工業固體廢物及危險廢物產生情況。如該項目未驗收,則納入驗收環節解決;如該項目已驗收,則在清潔生產審核或者排污許可證核發過程中予以解決。
對實際產生的危廢屬性、種類、產生量等與環評不符時如何處理?
對實際產生的危險廢物屬性、種類、產生量、貯存設施等與環評不一致的情形,應如何處理?
已通過環評審批尚未驗收的項目,按照《建設項目危險廢物環境影響評價指南》《國家危險廢物名錄》等進行自查,對實際產生的危險廢物屬性、種類、產生量、貯存設施等與環評不一致的情形,可咨詢有權審批部門,屬于重大變動的,重新報批該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不屬于重大變動的,按照《關于加強建設項目重大變動環評管理的通知》(蘇環辦〔2015〕256號)的要求編制《建設項目變動環境影響分析》,納入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管理。
對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建設項目在通過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且穩定運行一定時期后,產生不符合經審批的環境影響報告書情形的,建設單位應當組織環境影響后評價,采取改進措施,并報原審批環境影響報告書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并接受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參考《關于進一步加強危險廢物污染防治工作的實施意見》蘇環辦字[2019]222號)
環評中未寫廢機油,實際產生的廢機油可否納入驗收范圍?
首先要跟建設單位核實項目實際建設內容、生產規模、生產工藝、產品方案、原輔材料、生產設備、選址是不是跟環評一致,有沒有重大變動;
若涉及重大變動應重新報批環評,而不是繼續做驗收,具體是否重大變動應對照;
核實項目污染防治措施是否按照環評要求建設并投用,處理效率是否滿足要求,廢水、廢氣、噪聲是否達標排放,固廢處理措施是否按環評要求建設并處理;
危廢產生種類、數量是否跟環評一致,處理方式是否按環評要求處理。
①對照環評報告及批復文件,現場核實項目實際建設內容、生產規模、生產工藝、產品方案、原輔材料、生產設備、選址、人員數量是不是跟環評一致,廠區平面布置是否一致;有任何變動,應分析是否構成重大變動,如不涉及,也要記錄下來變動原因、變動情況。
②廢水、廢氣、固廢產生環節、產生量,具體污染物是否變化;污染防治措施是否一致,變化是什么,防治措施驗收及試運行情況分析是否達標排放(同時記錄需要監測的點位和污染物);固廢暫存設施大小、位置、儲存量、使用情況是否與環評一致。
③針對涉及危廢的項目就要對危廢更細化:首先對產生危廢的生產環節、產生量、產生種類是否與環評一致,環評有無疏漏;危險廢物貯存場所(設施)的能力是否滿足危廢產生量的貯存周轉要求。
危廢防治措施:危廢暫存間建設面積、位置是否符合要求,暫存間建設是否符合《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GB 18597-2001)及標準修改單中相關要求。具體要求見下文。
危險廢物貯存間選址要求(來自《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GB18597-2001)(2013年修訂)):
1、地質結構穩定,地震烈度不超過7度的區域內。
2、設施底部必須高于地下水最高水位。
3、應依據環境影響評價結論確定危險廢物集中貯存設施的位置及其與周圍人群的距離,并經具有審批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可作為規劃控制的依據?!?/span>
在對危險廢物集中貯存設施場址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時,應重點考慮危險廢物集中貯存設施可能產生的有害物質泄漏、大氣污染物(含惡臭物質)的產生與擴散以及可能的事故風險等因素,根據其所在地區的環境功能區類別,綜合評價其對周圍環境、居住人群的身體健康、日常生活和生產活動的影響,確定危險廢物集中貯存設施與常住居民居住場所、農用地、地表水體以及其他敏感對象之間合理的位置關系。
4、應避免建在溶洞區或易遭受嚴重自然災害如洪水、滑坡,泥石流、潮汐等影響的地區。
5、應在易燃、易爆等危險品倉庫、高壓輸電線路防護區域以外。
6、應位于居民中心區常年最大風頻的下風向。
1、危廢間應滿足“四防”(防風、防雨、防曬、防滲漏)。
2、危廢間應有完善的防滲措施和滲漏收集措施,防滲措施應滿足《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GB18597-2001)(2013年修訂)6.3.1防滲要求,防滲要求:基礎必須防滲,防滲層為至少1米厚粘土層(滲透系數≤10-7厘米/秒),或2毫米厚高密度聚乙烯,或至少2毫米厚的其它人工材料,滲透系數≤10-10厘米/秒。
3、危險廢物貯存設施(倉庫式)的設計原則
(1)地面與裙腳要用堅固、防滲的材料建造,建筑材料必須與危險廢物相容。
(2)必須有泄漏液體收集裝置、氣體導出口及氣體凈化裝置。(注:存放液體性的危廢的危廢間庫須設計收集溝及收集井并與“應急事故水池”聯通,作為滲漏液收集裝置;存放產生有毒有害氣體的危廢間應設置屋面或墻體導出口,危廢間氣體要有專門的出口,若危廢間氣體排放量較大、濃度較高或危害較大應同時配置氣體處理裝置,若是惡臭可設置活性炭裝置或UV光解裝置;若是酸性氣體應配置堿液吸附裝置等)
(3)設施內要有安全照明設施和觀察窗口。
(4)用以存放裝載液體、半固體危險廢物容器的地方,必須有耐腐蝕的硬化地面,且表面無裂隙。
(5)應設計堵截泄漏的裙腳,地面與裙腳所圍建的容積不低于堵截最大容器的最大儲量或總儲量的五分之一。
(6)不相容的危險廢物必須分開存放,并設有隔離間隔斷。
4、危險廢物堆放要求
(1)基礎必須防滲,防滲層為至少1米厚粘土層(滲透系數≤10-7厘米/秒),或2毫米厚高密度聚乙烯,或至少2毫米厚的其它人工材料,滲透系數≤10-10厘米/秒。
(2)堆放危險廢物的高度應根據地面承載能力確定。
(3)襯里放在一個基礎或底座上。
(4)襯里要能夠覆蓋危險廢物或其溶出物可能涉及到的范圍。
(5)襯里材料與堆放危險廢物相容。
(6)在襯里上設計、建造浸出液收集清除系統。
(7)應設計建造徑流疏導系統,保證能防止25年一遇的暴雨不會流到危險廢物堆里。
(8)危險廢物堆內設計雨水收集池,并能收集25年一遇的暴雨24小時降水量。
(9)危險廢物堆要防風、防雨、防曬。
(10)產生量大的危險廢物可以散裝方式堆放貯存在按上述要求設計的廢物堆里。
(11)不相容的危險廢物不能堆放在一起。
(12)總貯存量不超過300Kg(L)的危險廢物要放入符合標準的容器內,加上標簽,容器放入堅固的柜或箱中,柜或箱應設多個直徑不少于30毫米的排氣孔。不相容危險廢物要分別存放或存放在不滲透間隔分開的區域內,每個部分都應有防漏裙腳或儲漏盤,防漏裙腳或儲漏盤的材料要與危險廢物相容。
其他堆放要求:不同種類危險廢物應有明顯的過道劃分(應設置搬運通道、人員運輸通道),墻上張貼對應的危廢名稱。
裝載液體、半固體危險廢物的容器內須留足夠空間,容器頂部與液體表面之間保留100毫米以上的空間,液態危廢需將盛裝容器放至防泄漏托盤(或圍堰)內并在容器粘貼危險廢物標簽。
固態危廢包裝需完好無破損并系掛危險廢物標簽,并按要求填寫。危廢庫內禁止存放除危險廢物及應急工具以外的其他物品。
5、危廢間應配備通訊設備、防爆照明設施和觀察窗口、安全防護服裝及工具,并設有應急防護設施(結合貯存的危廢性質設置洗眼器、滅火沙、滅火器、收集桶、吸收棉、沙土、防爆泵等)。
文章轉載于環保365、寧波生態環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