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可通過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以下簡稱“排污許可平臺”)申請,或通過信函等方式申請取得排污許可證,并且申請表內要包含污染防治設施、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數量等信息。
而審批部門應當在排污許可平臺上公開受理或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可以對排污單位的生產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核查。
一方面,排污單位應建設規范化污染物排放口,并設置標志牌。同時,排放口位置和數量、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等應與排污許可證規定相符。而實施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和技術改造的排污單位,應當在建設污染防治設施的同時,建設規范化污染物排放口。
另一方面,排污單位應依法開展自行監測,并保存原始監測記錄,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不得篡改、偽造。
同時,排污單位應建立環境管理臺賬記錄制度,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的格式、內容和頻次,如實記錄主要生產設施、污染防治設施運行情況以及污染物排放濃度、排放量。并且,環境管理臺賬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
另外,排污單位應當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的內容、頻次和時間要求,向審批部門提交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如實報告污染物排放行為、排放濃度、排放量等。并要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如實在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上公開污染物排放信息。
排污單位應配合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監督檢查,并按照要求提供排污許可證、環境管理臺賬記錄、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自行監測數據等相關材料,禁止偽造、變造、轉讓排污許可證。
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數據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及其所屬監測機構在行政執法過程中收集的監測數據不一致的,以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及其所屬監測機構收集的監測數據作為行政執法依據。
排污單位未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或排污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未申請延續或者延續申請未經批準排放污染物,或被依法撤銷、注銷、吊銷排污許可證后排放污染物等,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限制生產、停產整治,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
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而超過許可排放濃度、許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或通過暗管、滲井、偽造監測數據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的,處以罰款之外,情節嚴重的將吊銷排污許可證。
文章轉載于環保3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