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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聞動態 / news information

            接收工業廢水的污水廠污泥就是危廢?請看邏輯清楚的官方答復

            發布時間:2022-05-10 瀏覽次數:5807次 關閉

            問:污泥是不是危廢?

             

              公眾號海寧生態環境(廣東省環境廳土壤處)答復:

             

              第一類情況,單純用于處理城鎮生活污水的公共污水處理廠,其產生的污泥通常情況下不具有危險特性,可作為一般固體廢物管理。

             

              第二類情況,專門處理工業廢水(或同時處理少量生活污水)的處理設施產生的污泥,可能具有危險特性,應按《國家危險廢物名錄》、國家環境保護標準《危險廢物鑒別技術規范》和危險廢物鑒別標準的規定,對污泥進行危險特性鑒別。

             

              第三類情況(標題問題情形),以處理生活污水為主要功能的公共污水處理廠,若接收、處理工業廢水,且該工業廢水在排入公共污水處理系統前能穩定達到國家或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公共污水處理廠的污泥可按照第一條的規定進行管理。但是,在工業廢水排放情況發生重大改變時,應按照第二條的規定進行危險特性鑒別。

             

              第四類情況,企業以直接或間接方式向其法定邊界外排放工業廢水的,出水水質應符合國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廢水處理過程中產生的污泥,屬于正在產生的固體廢物,對其進行危險特性鑒別。

             

              第五類情況,1998年出臺的《國家危險廢物名錄》(環發〔1998〕89號)規定,從醫院、醫療中心和診所的醫療服務中產生的臨床廢物(包含廢水處理污泥),屬于危險廢物(醫院臨床廢物HW01)。2005年頒布實施的《醫療機構水污染物排放標準》(GB18466-2005)第4.3.1款擴大化規定,“柵渣、化糞池和污水處理站污泥屬危險廢物,應按危險廢物進行處理和處置”。該標準將化糞池糞便等作為危險廢物,明顯不合常理。因此,2008年修訂頒布的《國家危險廢物名錄》(環保部、發改委令第1號),已將98版《名錄》中的“醫療機構廢水處理產生的污泥”刪除。之后2016年版和2021年版,都沒有再提及醫療機構廢水處理產生的污泥,不納入醫療廢物或危險廢物管理。

             

            文章轉載于北斗智庫環保管家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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