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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聞動態 / news information

            對于排污單位和技術服務機構的環境信用約束,“條例”具體有哪些規定?

            發布時間:2021-02-07 瀏覽次數:1902次 關閉
            日前,國務院常務會議通過《排污許可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針對排污單位和技術服務機構這兩類主體的環境信用的約束,具體有哪些規定?


            第一,針對排污單位。《條例》規定,排污單位在申請排污許可證時提交的材料之中,應當包含有其統一的企業社會信用代碼。環保部門將根據排污單位的信用記錄等因素來合理確定對排污單位的檢查頻次和方式。要求將對企業違法行為的處罰決定納入國家信用管理信息系統,并向社會公開。

            第二,針對服務機構。《條例》里寫到,企業提出申請材料,環保部門可能要委托一些專門技術機構對專業化的申請材料作技術評估和審查。


            這些技術評估機構如果弄虛作假的,環保部門要解除委托關系,并把它弄虛作假的違法信息納入到社會征信系統,讓社會共同約束它。同時,這些服務機構不誠信的,去年修改的刑法修正案專門針對這類環評機構、監測機構,包括技術服務機構,規定如果評估意見是弄虛作假的,要承擔刑事責任,一般情節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涉及到公共安全的重大工程出具虛假環評證明文件,并導致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后果非常嚴重。


            所以環保部對環評單位的違法信息、技術機構的違法信息,都向社會公開,共同約束。除了推動立法,在機制構建方面,環保部最近會同有關方面也取得了積極進展。

            一是建立健全環保信用評價制度。2013年和2015年原環境保護部會同國家發改委等部門分別制定了企業環境信用評價辦法和關于加強企業環境信用體系建設的指導意見,明確企業環境信用評價的技術指標、評級標準、部門之間的信息共享、結果公開以及聯合懲戒等要求。

            二是建立環境信用的信息共享機制。環保部門開展信用信息評價結果,與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實現部門之間的信息共享互換并及時更新。目前環保部門已經開始向全國信用信息系統共享平臺自動推送環境違法信息、環評機構和人員的信息、地方開展的環境信用評價的數據和信息,也可以從這些共享平臺自動下載,獲取參與這些機制的其他部門的信息來共同約束。

            三是構建跨部門環境信用評價的結果運用機制。2016年原環境保護部會同國家發改委、人民銀行、證監會、市場監管總局等16個部門,優化了關于對環保領域失信生產經營人員開展聯合懲戒的合作備忘錄,明確對環保領域失信的生產企業和經營管理人員開展聯合懲戒。


            近年來,生態環境部將企業的環境信用信息推送至發改委、銀監會、保監會、海關總署、市場監管總局等部門,推動與相關部門依法依規將企業環境信用評價結果應用于綠色信貸、市場監管等領域,取得良好的效果。今后我們將在企業信用評價方面進一步完善機制,發揮信用在部門之間的共同約束作用,來彌補法律的強制性制裁。


            文章轉載于環保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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