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復:根據入河排污口管理技術導則(SL 532-2011),第5.5.1條,入河排污口設置單位應在入河排污口試運行3個月后,正式投入使用前向入河排污口管理單位提出入河排污口設置驗收申請,驗收合格后的入河排污口方可投入使用。
文章轉載于環保人、認可與檢驗檢測監督管理司
蒙ICP備19004194號-1 蒙公網安備15092602000113號 技術支持
內蒙古環保設備,內蒙古污水處理,內蒙古在線監測,內蒙古浩澤環保集團股份公司
蒙ICP備19004194號-1 技術支持 蒙公網安備1509260200011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