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企業較早時間以前辦理了環境影響報告表,現經過較長時間運行,為跟蹤監測和驗證評價本企業實際產生的環境影響以及污染防治、生態保護和風險防范措施的有效性進行,提出補救方案或者改進措施,我公司擬再次委托第三方辦理環評手續。請問,不存在重大變動的情況下,能否參照《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后評價管理辦法(試行)》以后評價的方式辦理環評手續?
答復:根據《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后評價管理辦法(試行)》,環境影響后評價是指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建設項目在通過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且穩定運行一定時期后,對其實際產生的環境影響以及污染防治、生態保護和風險防范措施的有效性進行跟蹤監測和驗證評價,并提出補救方案或者改進措施,提高環境影響評價有效性的方法與制度。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依據環境影響后評價文件,對建設項目環境保護提出改進要求,并將其作為后續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管理的依據。另外,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后評價不可替代擴建、改建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具體請徑向屬地生態環境部門咨詢。
文章轉載于環保人、廣東省生態環境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