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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聞動態 / news information

            環評造假要承擔什么責任?

            發布時間:2021-02-20 瀏覽次數:1586次 關閉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

            (2020年12月26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



            二十五、將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修改為:“承擔資產評估、驗資、驗證、會計、審計、法律服務、保薦、安全評價、環境影響評價、環境監測等職責的中介組織的人員故意提供虛假證明文件,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一)提供與證券發行相關的虛假的資產評估、會計、審計、法律服務、保薦等證明文件,情節特別嚴重的;

            (二)提供與重大資產交易相關的虛假的資產評估、會計、審計等證明文件,情節特別嚴重的;

            (三)在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工程、項目中提供虛假的安全評價、環境影響評價等證明文件,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

            有前款行為,同時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構成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一款規定的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出具的證明文件有重大失實,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span>

            四十八、本修正案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文章轉載于西爾環境、環保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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