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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聞動態 / news information

            非密閉噴漆被罰8萬,VOCs專項檢查查什么?

            發布時間:2021-05-11 瀏覽次數:1646次 關閉

            杭州市桐廬縣某機械制造有限公司未在密閉空間進行噴漆作業案


            該案件是一起執法人員深挖群眾信訪舉報線索,數次突擊檢查,堅持問題不解決不放過的典型案件。

                2021年3月初,接到群眾舉報,反映某機械制造有限公司時常存在噴漆廢氣擾民的情況。杭州市生態環境局桐廬分局執法人員立即對企業進行現場檢查,但現場未發現企業噴漆作業,只在噴漆間外地面發現有少量油漆痕跡。隨后桐廬分局主動與信訪人進行電話、微信溝通,其稱氣味問題仍時有發生。因該企業噴漆作業時間短、間隔時間大,桐廬分局后續多次突擊檢查均未發現噴漆情況。3月30日,桐廬分局執法人員再次進行突擊檢查時,發現該企業工人在噴漆間外廠房地面進行噴漆、刷漆,未在密閉的噴漆間內作業,現場油漆味較重。

                 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四十五條之規定,當地生態環境部門依法對該企業進行立案查處,擬處罰款8萬元。


            在對企業開展揮發性有機物銷號式綜合整治工作中,企業普遍存在臺賬收集不完整、廢氣收集率及治理設施去除率偏低、危險廢物貯存場所設置不規范、缺乏采樣口或采樣口設置不規范等問題,具體如下:

            1、臺賬收集不完整


            VOCs 物料臺賬方面,企業普遍沒有按要求把所有需要整理的信息匯總在一個臺賬上,記錄格式不規范。


            根據 HJ 944-2018《排污單位環境管理臺賬及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技術規范 總則(試行)》規定,企業應建立含 VOCs原輔材料臺賬、內容包含原輔材料名稱、使用量、回收量、廢棄量、去向及 VOCS  含量等信息


            治理設施運行臺賬方面,企業缺乏系統性的信息記錄,尤其是運行時間、廢氣處理量及停留時間等信息記錄不全。




            根據 GB37822-2019《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控制標準》規定,企業應建立臺賬,記錄廢氣收集系統、VOCs處理設施的主要運行和維護信息,如運行時間、廢氣處理量、停留時間、吸附劑再生/更換周期和更換量、催化劑更換周期和更換量、吸收液 pH  值等關鍵運行參數。臺賬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



            2、廢氣收集效率較低


            現場核查過程中,受制于生產車間過大或生產設備移動幅度過大、生產線過長的影響,廢氣收集效率較低的工序有,塑料制品行業的注塑、吹膜、密煉、壓延等工序的生產車間難以密閉。


            部分企業通過在車間設置局部集氣罩收集塑料熔融狀態下產生的有機廢氣,但因生產設備移動幅度太大,集氣罩口與控制點間的距離較遠,收集效果較差。印刷行業的印后整理工序,膠粘過程直接在印刷車間中進行,因印刷設備自帶收集口,產生的廢氣易于收集,膠粘廢氣則在車間內無組織排放,家具制品行業的封邊工序廢氣同樣地易被忽略,以無組織的形式排放。



            3、治理設施去除率較低


            揮發性有機物年產生量為10噸以下的企業,工藝多以噴淋/干式過濾棉+UV  光解+活性炭為主,在現場核查過程中,發現部分企業的 UV 燈管安裝數量與處理能力不匹配,或因工藝過程產生的顆粒物沒有經過前處理直接進入 UV 光解裝置,顆粒物沉降在 UV 燈管上,光解作用微乎其微;活性炭填充量與所需處理的揮發性有機物產生量不匹配,或因活性炭長期不更換,活性炭處于失效狀態。


            設施運行過程普遍存在氣體流速過快的問題,根據 HJ 2026-2013《吸附法工業有機廢氣治理工程技術規范》的規定,固定床吸附裝置吸附層的氣體流速應根據吸附劑的形態確定。采用顆粒狀吸附劑時,氣體流速宜低于 0.6 m/s;采用纖維狀吸附劑(活性炭纖維氈)時,氣體流速宜低于 0.15m/s;采用蜂窩狀吸附劑時,氣體流速宜低于 1.2  m/s。廢氣在吸附裝置中的流速過快,停留時間不足,導致廢氣中的揮發性有機物未被吸附或未達到應有的處理效果便排放。



            4、危險廢物處置不規范


            企業治理設施運行過程產生的二次污染物,如噴淋廢液、吸附飽和的廢活性炭或過濾棉,生產過程使用的原料的沾染有機溶劑的外包裝物等,都屬于危險廢物,且含揮發性有機物,貯存不當或廢棄后沒有及時密封貯存,容易造成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F場核查過程中發現企業存在廢油漆桶沒有加蓋貯存,或者沒有把危廢放到指定的危廢貯存場所。部分企業危廢間沒有沒有設置規范的標志牌,地面沒有做防滲處理。



            5、缺乏采樣口或采樣口設置不規范


            為計算治理設施的去除率,企業應在廢氣處理設施前后風管的合適位置開設永久性規范采樣口,采樣口位置應符合 HJ/T 397-2007《固定源廢氣監測技術規范》及 GB/T 16157-1996《固定污染源排氣中顆粒物和氣態污染物采樣方法》的規定,采樣位置應設置在距彎頭、閥門、變徑管下游方向不小于 6 倍直徑和距上述部件上游方向不小于 3 倍直徑處。企業為了方便采樣,排氣口采樣口多設置在彎頭下游不足 1 倍直徑的地方,采樣數據不準無法計算治理設施的去處率。



            VOCs排放常見違法行為



            一、廢氣收集系統的輸送管道,未采用負壓狀態,或者正壓狀態時的泄漏檢測值超過500μmol/mol。

            二、廢氣采用外部排風罩(集氣罩)收集時,在距排風罩開口面最遠處的VOCs無組織排放位置,控制風速未達到0.3m/s(行業相關規范有具體規定的,按相關規定執行)。

            三、對于設備與管線組件VOCs泄漏控制,如發現下列情況之一,屬于違法行為,依照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1、企業密封點數量超過2000個(含),但未開展泄漏檢測與修復工作的;
            2、未按規定的頻次、時間進行泄漏檢測與修復的;
            3、現場隨機抽查,在檢測不超過100個密封點的情況下,發現有2個以上(不含)不在修復期內的密封點出現可見泄漏現象或超過泄漏認定濃度的。
            4、是否按照規定的頻次和時間開展泄漏檢測與修復工作,應該根據臺賬資料進行認定。

            四、含VOCs產品以及有機聚合物產品在使用過程中,未采用密閉設備或未在密閉空間內操作;或者未采取局部VOCs收集措施的(VOCs質量占比小于10%的VOCs產品除外)。


            五、未按規定配置VOCs處理設施的(收集的廢氣中NMHC初始排放速率≥3kgh時,應配置VOCs處理設施,處理效率不應低于80%;對于重點地區,收集的廢氣中NMHC初始排放速率≥2kgh時,應配置VOCs處理設施,處理效率不應低于80%;采用的原輔材料符合國家有關低VOCs含量產品規定的除外)


            六、排氣筒高度低于15m(因安全考慮或有特殊工藝要求的除外),或者未根據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建設排氣筒。

            七、VOCs廢氣收集處理系統未與生產工藝設備同步運行。(VOCs廢氣收集處理系統發生故障或檢修時,對應的生產工藝設備應停止運行,待檢修完畢后同步投入使用;生產工藝設備不能停止運行或不能及時停止運行的,應設置廢氣應急處理設施或采取其他替代措施。)

            八、未按規定建立臺賬,記錄廢氣收集系統,VOCs處理設施的主要運行和維護信息,如運行時間、廢氣處理量、操作溫度、停留時間、吸附劑再生更換周期和更換量、催化劑更換周期和更換量、吸收液pH值等關鍵運行參數。

            九、超過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排放大氣污染物。

            在廠房門窗或通風口、其他開口(孔)等排放口外1m,距離地面1.5m以上位置處進行監測。若廠房不完整(如有頂無圍墻),則在操作工位下風向1m,距離地面1.5m以上位置處進行監測,按照監測規范要求測得監控點的任意1小時平均濃度值(6mg/m3)或任意一次濃度值(20mg/m3)超過本標準規定的限值判定為超標。


            工業VOCs治理檢查要點



            小編整理了一下企業VOCs治理設施檢查重點,供參考。



            1、企業VOCs治理設施整體情況
            包括安裝時間、吸附劑填充量及更換頻次、耗材用量及完好率、連續穩定運行時長、檢修維護記錄等。
            2、工藝設施去除率
            重點關注單一采用光氧化、光催化、低溫等離子、一次性活性炭吸附、噴淋吸收、生物法等工藝設施的去除率。
            3、是否設置廢氣應急處理設施
            對VOCs廢氣處理系統發生故障或檢修,生產工藝設備不能停止或不能及時停止運行的企業,應設置廢氣應急處理設施或采取其它替代設施。
            4、無組織排放
            是否科學規劃設計廢氣收集系統,優先采用密閉設備、在密閉空間中操作或采用全密閉集氣罩等收集方式,最大程度將無組織排放轉變為有組織排放,實施有效控制,提升廢氣收集率,做到“應收盡收”。

            采用局部集氣罩的,應根據廢氣排放特點合理選擇收集點位,距集氣罩開口面最遠處的VOCs無組織排放位置,控制風速不低于0.3米/秒。

            重點檢查企業的油氣回收、裝卸平臺、原輔材料及產品儲存轉運、污水處理等有組織排放點位,以及加料、生產、轉出中間或最終產品等無組織排放點位。


            VOCs物料儲存

            1、容器、包裝袋

            ①容器或包裝袋在非取用狀態時是否加蓋、封口,保持密閉;盛裝過VOCs物料的廢包裝容器是否加蓋密閉。

            ②容器或包裝袋是否存放于室內,或存放于設置有雨棚、遮陽和防滲設施的專用場地。 

            2、揮發性有機液體儲罐

            • 儲罐類型與儲存物料真實蒸氣壓、容積等是否匹配,是否存在破損、孔洞、縫隙等問題。
            • 內浮頂罐的邊緣密封是否采用浸液式、機械式鞋形等高效密封方式。
            • 外浮頂罐是否采用雙重密封,且一次密封為浸液式、機械式鞋形等高效密封方式。
            • 浮頂罐浮盤附件開口(孔)是否密閉(采樣、計量、例行檢查、維護和其他正?;顒映猓?/span>
            • 固定頂罐是否配有VOCs處理設施或氣相平衡系統。
            • 呼吸閥的定壓是否符合設定要求。
            • 固定頂罐的附件開口(孔)是否密閉(采樣、計量、例行檢查、維護和其他正?;顒映猓?。 

            3、儲庫、料倉

            圍護結構是否完整,與周圍空間完全阻隔。門窗及其他開口(孔)部位是否關閉(人員、車輛、設備、物料進出時,以及依法設立的排氣筒、通風口除外)。 


            VOCs物料轉移和輸送

            1、液態VOCs物料

            是否采用管道密閉輸送,或者采用密閉容器或罐車。 

            2、粉狀、粒狀VOCs物料

            是否采用氣力輸送設備、管狀帶式輸送機、螺旋輸送機等密閉輸送方式,或者采用密閉的包裝袋、容器或罐車。 

            3、揮發性有機液體裝載

            汽車、火車運輸是否采用底部裝載或頂部浸沒式裝載方式。是否根據年裝載量和裝載物料真實蒸氣壓,對VOCs廢氣采取密閉收集處理措施,或連通至氣相平衡系統;有油氣回收裝置的,檢查油氣回收量。


            工藝過程VOCs無組織排放
            1、VOCs物料投加和卸放
            ①液態、粉粒狀VOCs物料的投加過程是否密閉,或采取局部氣體收集措施;廢氣是否排至VOCs廢氣收集處理系統。
            ②VOCs物料的卸(出、放)料過程是否密閉,或采取局部氣體收集措施;廢氣是否排至VOCs廢氣收集處理系統。 
            2、化學反應單元
            ①反應設備進料置換廢氣、揮發排氣、反應尾氣等是否排至VOCs廢氣收集處理系統。

            ②反應設備的進料口、出料口、檢修口、攪拌口、觀察孔等開口(孔)在不操作時是否密閉。 

            3、分離精制單元
            • 離心、過濾、干燥過程是否采用密閉設備,或在密閉空間內操作,或采取局部氣體收集措施;廢氣是否排至VOCs廢氣收集處理系統。
            • 其他分離精制過程排放的廢氣是否排至VOCs廢氣收集處理系統。
            • 分離精制后的母液是否密閉收集;母液儲槽(罐)產生的廢氣是否排至VOCs廢氣收集處理系統。 
            4、真空系統
            • 采用干式真空泵的,真空排氣是否排至VOCs廢氣收集處理系統。
            • 采用液環(水環)真空泵、水(水蒸汽)噴射真空泵的,工作介質的循環槽(罐)是否密閉,真空排氣、循環槽(罐)排氣是否排至VOCs廢氣收集處理系統。 
            5、配料加工與產品包裝過程
            混合、攪拌、研磨、造粒、切片、壓塊等配料加工過程,以及含VOCs產品的包裝(灌裝、分裝)過程是否采用密閉設備,或在密閉空間內操作,或采取局部氣體收集措施;廢氣是否排至VOCs廢氣收集處理系統。 
            6、含VOCs產品的使用過程
            • 調配、涂裝、印刷、粘結、印染、干燥、清洗等過程中使用VOCs含量大于等于10%的產品,是否采用密閉設備,或在密閉空間內操作,或采取局部氣體收集措施;廢氣是否排至VOCs廢氣收集處理系統。
            • 有機聚合物(合成樹脂、合成橡膠、合成纖維等)的混合/混煉、塑煉/塑化/熔化、加工成型(擠出、注射、壓制、壓延、發泡、紡絲等)等制品生產過程,是否采用密閉設備,或在密閉空間內操作,或采取局部氣體收集措施;廢氣是否排至VOCs廢氣收集處理系統。 
            7、其他過程
            載有VOCs物料的設備及其管道在開停工(車)、檢維修和清洗時,是否在退料階段將殘存物料退凈,并用密閉容器盛裝;退料過程廢氣、清洗及吹掃過程排氣是否排至VOCs廢氣收集處理系統。 
            8、VOCs無組織廢氣收集處理系統
            • 是否與生產工藝設備同步運行。采用外部集氣罩的,距排氣罩開口面最遠處的VOCs無組織排放位置,控制風速是否大于等于0.3/秒(有行業具體要求的按相應規定執行)。
            • 廢氣收集系統是否負壓運行;處于正壓狀態的,是否有泄漏。
            • 廢氣收集系統的輸送管道是否密閉、無破損。


            設備和管線組件泄漏
            LDAR工作
            • 企業密封點數量大于等于2000個的,是否開展LDAR工作。
            • 泵、壓縮機、攪拌器、閥門、法蘭等是否按照規定的頻次進行泄漏檢測。
            • 發現可見泄漏現象或超過泄漏認定濃度的,是否按照規定的時間進行泄漏源修復。
            • 現場隨機抽查,在檢測不超過100個密封點的情況下,發現有2個以上(不含)不在修復期內的密封點出現可見泄漏現象或超過泄漏認定濃度的,屬于違法行為。

             

            敞開液面VOCs逸散
            1、廢水集輸系統
            是否采用密閉管道輸送;采用溝渠輸送未加蓋密閉的,廢水液面上方VOCs檢測濃度是否超過標準要求。
            接入口和排出口是否采取與環境空氣隔離的措施。
             
            2、廢水儲存、處理設施
            廢水儲存和處理設施敞開的,液面上方VOCs檢測濃度是否超過標準要求。
            采用固定頂蓋的,廢氣是否收集至VOCs廢氣收集處理系統。
             
            3、開式循環冷卻水系統
            是否每6個月對流經換熱器進口和出口的循環冷卻水中的TOCPOC濃度進行檢測;發現泄漏是否及時修復并記錄。


            有組織VOCs排放
            排氣筒
            • VOCs排放濃度是否穩定達標。
            • 車間或生產設施收集排放的廢氣,VOCs初始排放速率大于等于3千克/小時、重點區域大于等于2千克/小時的,VOCs治理效率是否符合要求;采用的原輔材料符合國家有關低VOCs含量產品規定的除外。
            • 是否安裝自動監控設施,自動監控設施是否正常運行,是否與生態環境部門聯網。

              

            廢氣治理設施

            1、冷卻器/冷凝器

            • 出口溫度是否符合設計要求。
            • 是否存在出口溫度高于冷卻介質進口溫度的現象。
            • 冷凝器溶劑回收量。 

            2、吸附裝置

            • 吸附劑種類及填裝情況。
            • 一次性吸附劑更換時間和更換量。
            • 再生型吸附劑再生周期、更換情況。
            • 廢吸附劑儲存、處置情況。 

            3、催化氧化器

            催化(床)溫度。電或天然氣消耗量。催化劑更換周期、更換情況。

             

            4、熱氧化爐

            燃燒溫度是否符合設計要求。

             

            5、洗滌器/吸收塔

            • 酸堿性控制類吸收塔,檢查洗滌/吸收液pH值。
            • 藥劑添加周期和添加量。
            • 洗滌/吸收液更換周期和更換量。
            • 氧化反應類吸收塔,檢查氧化還原電位(ORP)值。


            臺賬
            企業是否按要求記錄臺賬。建立完善VOCs原輔材料臺賬,記錄生產原料、輔料的使用量、廢棄量、去向以及VOCs含量,臺賬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



            文章轉載于北斗智庫環保管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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