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桐廬縣某機械制造有限公司未在密閉空間進行噴漆作業案
2021年3月初,接到群眾舉報,反映某機械制造有限公司時常存在噴漆廢氣擾民的情況。杭州市生態環境局桐廬分局執法人員立即對企業進行現場檢查,但現場未發現企業噴漆作業,只在噴漆間外地面發現有少量油漆痕跡。隨后桐廬分局主動與信訪人進行電話、微信溝通,其稱氣味問題仍時有發生。因該企業噴漆作業時間短、間隔時間大,桐廬分局后續多次突擊檢查均未發現噴漆情況。3月30日,桐廬分局執法人員再次進行突擊檢查時,發現該企業工人在噴漆間外廠房地面進行噴漆、刷漆,未在密閉的噴漆間內作業,現場油漆味較重。
VOCs 物料臺賬方面,企業普遍沒有按要求把所有需要整理的信息匯總在一個臺賬上,記錄格式不規范。
根據 HJ 944-2018《排污單位環境管理臺賬及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技術規范 總則(試行)》規定,企業應建立含 VOCs原輔材料臺賬、內容包含原輔材料名稱、使用量、回收量、廢棄量、去向及 VOCS 含量等信息。
治理設施運行臺賬方面,企業缺乏系統性的信息記錄,尤其是運行時間、廢氣處理量及停留時間等信息記錄不全。
根據 GB37822-2019《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控制標準》規定,企業應建立臺賬,記錄廢氣收集系統、VOCs處理設施的主要運行和維護信息,如運行時間、廢氣處理量、停留時間、吸附劑再生/更換周期和更換量、催化劑更換周期和更換量、吸收液 pH 值等關鍵運行參數。臺賬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
現場核查過程中,受制于生產車間過大或生產設備移動幅度過大、生產線過長的影響,廢氣收集效率較低的工序有,塑料制品行業的注塑、吹膜、密煉、壓延等工序的生產車間難以密閉。
部分企業通過在車間設置局部集氣罩收集塑料熔融狀態下產生的有機廢氣,但因生產設備移動幅度太大,集氣罩口與控制點間的距離較遠,收集效果較差。印刷行業的印后整理工序,膠粘過程直接在印刷車間中進行,因印刷設備自帶收集口,產生的廢氣易于收集,膠粘廢氣則在車間內無組織排放,家具制品行業的封邊工序廢氣同樣地易被忽略,以無組織的形式排放。
揮發性有機物年產生量為10噸以下的企業,工藝多以噴淋/干式過濾棉+UV 光解+活性炭為主,在現場核查過程中,發現部分企業的 UV 燈管安裝數量與處理能力不匹配,或因工藝過程產生的顆粒物沒有經過前處理直接進入 UV 光解裝置,顆粒物沉降在 UV 燈管上,光解作用微乎其微;活性炭填充量與所需處理的揮發性有機物產生量不匹配,或因活性炭長期不更換,活性炭處于失效狀態。
設施運行過程普遍存在氣體流速過快的問題,根據 HJ 2026-2013《吸附法工業有機廢氣治理工程技術規范》的規定,固定床吸附裝置吸附層的氣體流速應根據吸附劑的形態確定。采用顆粒狀吸附劑時,氣體流速宜低于 0.6 m/s;采用纖維狀吸附劑(活性炭纖維氈)時,氣體流速宜低于 0.15m/s;采用蜂窩狀吸附劑時,氣體流速宜低于 1.2 m/s。廢氣在吸附裝置中的流速過快,停留時間不足,導致廢氣中的揮發性有機物未被吸附或未達到應有的處理效果便排放。
企業治理設施運行過程產生的二次污染物,如噴淋廢液、吸附飽和的廢活性炭或過濾棉,生產過程使用的原料的沾染有機溶劑的外包裝物等,都屬于危險廢物,且含揮發性有機物,貯存不當或廢棄后沒有及時密封貯存,容易造成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F場核查過程中發現企業存在廢油漆桶沒有加蓋貯存,或者沒有把危廢放到指定的危廢貯存場所。部分企業危廢間沒有沒有設置規范的標志牌,地面沒有做防滲處理。
為計算治理設施的去除率,企業應在廢氣處理設施前后風管的合適位置開設永久性規范采樣口,采樣口位置應符合 HJ/T 397-2007《固定源廢氣監測技術規范》及 GB/T 16157-1996《固定污染源排氣中顆粒物和氣態污染物采樣方法》的規定,采樣位置應設置在距彎頭、閥門、變徑管下游方向不小于 6 倍直徑和距上述部件上游方向不小于 3 倍直徑處。企業為了方便采樣,排氣口采樣口多設置在彎頭下游不足 1 倍直徑的地方,采樣數據不準無法計算治理設施的去處率。
一、廢氣收集系統的輸送管道,未采用負壓狀態,或者正壓狀態時的泄漏檢測值超過500μmol/mol。
二、廢氣采用外部排風罩(集氣罩)收集時,在距排風罩開口面最遠處的VOCs無組織排放位置,控制風速未達到0.3m/s(行業相關規范有具體規定的,按相關規定執行)。
三、對于設備與管線組件VOCs泄漏控制,如發現下列情況之一,屬于違法行為,依照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1、企業密封點數量超過2000個(含),但未開展泄漏檢測與修復工作的;
2、未按規定的頻次、時間進行泄漏檢測與修復的;
3、現場隨機抽查,在檢測不超過100個密封點的情況下,發現有2個以上(不含)不在修復期內的密封點出現可見泄漏現象或超過泄漏認定濃度的。
4、是否按照規定的頻次和時間開展泄漏檢測與修復工作,應該根據臺賬資料進行認定。
四、含VOCs產品以及有機聚合物產品在使用過程中,未采用密閉設備或未在密閉空間內操作;或者未采取局部VOCs收集措施的(VOCs質量占比小于10%的VOCs產品除外)。
六、排氣筒高度低于15m(因安全考慮或有特殊工藝要求的除外),或者未根據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建設排氣筒。
七、VOCs廢氣收集處理系統未與生產工藝設備同步運行。(VOCs廢氣收集處理系統發生故障或檢修時,對應的生產工藝設備應停止運行,待檢修完畢后同步投入使用;生產工藝設備不能停止運行或不能及時停止運行的,應設置廢氣應急處理設施或采取其他替代措施。)
八、未按規定建立臺賬,記錄廢氣收集系統,VOCs處理設施的主要運行和維護信息,如運行時間、廢氣處理量、操作溫度、停留時間、吸附劑再生更換周期和更換量、催化劑更換周期和更換量、吸收液pH值等關鍵運行參數。
九、超過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排放大氣污染物。
在廠房門窗或通風口、其他開口(孔)等排放口外1m,距離地面1.5m以上位置處進行監測。若廠房不完整(如有頂無圍墻),則在操作工位下風向1m,距離地面1.5m以上位置處進行監測,按照監測規范要求測得監控點的任意1小時平均濃度值(6mg/m3)或任意一次濃度值(20mg/m3)超過本標準規定的限值判定為超標。
小編整理了一下企業VOCs治理設施檢查重點,供參考。
采用局部集氣罩的,應根據廢氣排放特點合理選擇收集點位,距集氣罩開口面最遠處的VOCs無組織排放位置,控制風速不低于0.3米/秒。
重點檢查企業的油氣回收、裝卸平臺、原輔材料及產品儲存轉運、污水處理等有組織排放點位,以及加料、生產、轉出中間或最終產品等無組織排放點位。
1、容器、包裝袋
①容器或包裝袋在非取用狀態時是否加蓋、封口,保持密閉;盛裝過VOCs物料的廢包裝容器是否加蓋密閉。
②容器或包裝袋是否存放于室內,或存放于設置有雨棚、遮陽和防滲設施的專用場地。
2、揮發性有機液體儲罐
3、儲庫、料倉
圍護結構是否完整,與周圍空間完全阻隔。門窗及其他開口(孔)部位是否關閉(人員、車輛、設備、物料進出時,以及依法設立的排氣筒、通風口除外)。
1、液態VOCs物料
是否采用管道密閉輸送,或者采用密閉容器或罐車。
2、粉狀、粒狀VOCs物料
是否采用氣力輸送設備、管狀帶式輸送機、螺旋輸送機等密閉輸送方式,或者采用密閉的包裝袋、容器或罐車。
3、揮發性有機液體裝載
汽車、火車運輸是否采用底部裝載或頂部浸沒式裝載方式。是否根據年裝載量和裝載物料真實蒸氣壓,對VOCs廢氣采取密閉收集處理措施,或連通至氣相平衡系統;有油氣回收裝置的,檢查油氣回收量。
②反應設備的進料口、出料口、檢修口、攪拌口、觀察孔等開口(孔)在不操作時是否密閉。
1、冷卻器/冷凝器
2、吸附裝置
3、催化氧化器
催化(床)溫度。電或天然氣消耗量。催化劑更換周期、更換情況。
4、熱氧化爐
燃燒溫度是否符合設計要求。
5、洗滌器/吸收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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