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長興縣某機械設備公司私設暗管排放水污染物案
該案件為一起企業在本廠區非法設置水泵、軟管排放水污染物的典型案件。
2021年3月19日,湖州市生態環境局長興分局執法人員對某機械設備公司進行現場檢查時發現,該公司1號車間西側有一座冷卻水池,水體表面漂浮著油類物質,水池西北角通過一條管路連接到北側雨水窨井上,水池內含油廢水通過雨水窨井最終流入市政雨水管網。經查,該公司為更換冷卻水池內的含油冷卻廢水,故意設置水泵和軟管進行偷排,雨水井水質中石油類超標23.2倍、化學需氧量超標2.6倍。
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條之規定,3月19日,當地生態環境部門進行立案查處,擬處罰款17萬元。待處罰決定下達后,將該案移交公安機關作進一步處理。
舟山市海洋產業集聚區某食品公司干擾自動監測設施、偷排廢水案
該案件為運用污染源在線監測數據分析研判精準偵破的干擾自動監測設施、偷排廢水嚴重違法犯罪的典型案件。
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四十二條第四款之規定,4月7日,當地生態環境部門已經立案調查。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七項、第十條第二項之規定,4月8日,當地生態環境部門將該案件移交公安機關作進一步調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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