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目為塑料制品行業,主要生產編織袋,據廣東省環境保護廳發布的“《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備案行業名錄(指導性意見)》的通知”(粵環〔2018〕44號)的通知,已確定項目不屬于該通知中列明需做應急預案的項目類型,但項目會因廢氣治理需要產生廢活性炭、噴淋廢液等危險廢物,此種情況是否還需編制應急預案?您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條,(試行)第三條(三),您單位需要編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感謝您的關注與支持!企業事業單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備案管理辦法(試行)第三條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以下企業環境應急預案備案的指導和管理,適用本辦法:(一)可能發生突發環境事件的污染物排放企業,包括污水、生活垃圾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企業; (三)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企業; (四)尾礦庫企業,包括濕式堆存工業廢渣庫、電廠灰渣庫企業;省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發布應當依法進行環境應急預案備案的企業名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等法律法規以及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等文件要求。請各單位在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備案過程中做好以下工作:(1)企業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應當在預案簽署發布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向區生態環境局備案。(2)企業需準備發布令簽字版,環境應急預案及編制說明,環境風險評估報告,環境應急資源調查報告,環境應急預案評審意見(專家評審意見、評審表、修改說明表及專家聘書),以上文件紙質版裝訂成冊(1冊),電子版(需PDF格式,內容要與紙質版一致)發至指定郵箱。(3)企業事業單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備案表(一式兩份),需預案簽署人簽字并加蓋公章。(1)企業主動公開與周邊可能受影響的居民、單位、區域環境等密切相關的環境應急預案信息。(1)《企業事業單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備案管理辦法(試行)》(環發〔2015〕4號)(2)《企業事業單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評審工作指南(試行)》(環辦應急〔2018〕8號)作為基層的環境應急管理人員,今年我縣大部分企業應急預案備案將滿三年,根據《企業事業單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備案管理辦法(試行)》第十二條和第十八條內容,應進行回顧性評估,因我縣企業情況復雜,現有以下疑問請求部里給予答復和指導:1.對于企業個別內容變化及時修訂預案的(非重大修訂),是否要求企業進行重新備案?是否按照最新出臺的指南完善風險評估報告和應急資源調查報告?是否按照最新的評審指南進行重新評審?需不需要出具新的備案編號?若不需要重新備案,需不需要在備案表中或者通過其他方式體現企業進行了應急預案修編,該怎樣落實相關備案工作。2.對于企業對應急預案每三年進行一次的回顧性評估工作,假如企業未發生變化的,是否按照最新出臺的指南完善風險評估報告和應急資源調查報告?是否按照最新的評審指南進行重新評審?需不需要出具新的備案編號?若不出具新的備案編號,該怎樣體現或佐證企業進行了應急預案的回顧性評估工作。(個人建議:對于無變化的企業(如加油站、城鎮污水處理廠),假如每三年進行一次的回顧性評估需要重新評審和備案,無疑增加了企業或政府的成本,是否可以不用評審和備案,或者采用其他更合理的方式處理。) 一、根據《企業事業單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備案管理辦法(試行)》,企業環境應急預案個別內容進行調整、需要告知生態環境部門的,應當在發布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以文件形式告知原備案受理部門,不需要重新備案。二、企業在組織對環境應急預案進行回顧性評估時,推薦參照最新或當地環境風險評估、環境應急資源調查、環境應急預案評審等技術文件進行。三、企業環境應急預案有重大修訂的,應當在發布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向原受理部門變更備案。變更備案按照《企業事業單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備案管理辦法(試行)》第十五條要求辦理。《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管理辦法》第38條規定,企業事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一)未按規定開展突發環境事件風險評估工作,確定風險等級的;(二)未按規定開展環境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隱患排查治理檔案的;(四)未按規定開展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培訓,如實記錄培訓情況的;由此可見,上述的企事業單位應當按規定編制環境應急預案,并向環保部門備案。國家鼓勵其他企業制定單獨的環境應急預案,或在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中制定環境應急預案專章,并備案。不編制應急預案,有關部門可以依照《突發環境事件管理辦法》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為完善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的編制、評審和備案工作,近年來已陸續出臺了相關的導則、標準和管理辦法,尤其是網上平臺的備案要求,亟需企業必須按規范編制、評審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從而順利通過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審核和網上備案。 根據《企業突發環境事件風險分級方法》(HJ941-2018),鎳及其化合物、銅及其化合物、錳及其化合物均屬于環境風險物質(附錄A,第八部分)。有色金屬冶煉企業中涉及大量的紅土鎳礦、硅錳合金、電解銅、電解錳,又或者銅回收企業,涉及大量的銅,上述物質教條一些的話都屬于第八部分的風險物質,但是如銅錠、合金等進入外環境又未必會引發環境污染,請問是否可以不按風險物質考慮? 重金屬及其化合物在工業中應用廣泛,轉化復雜,從歷史突發環境事件統計來看,涉重金屬突發環境事件比例較高,因此《企業突發環境事件風險分級方法》(HJ941-2018)中相應規定了銅等重金屬及其化合物臨界量計算問題。同時根據定義,突發環境事件風險物質指具有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易擴散等特性,在意外釋放條件下可能對企業外部人群和環境造成傷害、污染的化學物質。因此,有色金屬冶煉企業,對于加工生產的銅錠、合金,可不列為風險物質;對于可能在堆放過程中形成涉重金屬淋溶水的原料、以及在加工生產過程產生大量涉重金屬的廢水、廢渣,應按照方法要求進行風險物質識別,混合或稀釋的風險物質按其組分比例計算成純物質計算。
文章轉載于環保365、廣東省生態環境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