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起,7項環保相關國家標準/規定即將施行,其中水環境領域兩項,固廢領域三項,大氣領域兩項。
1、電子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GB 39731-2020)本標準規定了電子工業企業、生產設施或研制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監測要求和監督管理要求。電子工業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也適用于本標準。電子工業企業、生產設施或研制線、電子工業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大氣污染物(含惡臭污染物)、環境噪聲適用相應的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產生固體廢物的鑒別、處理和處置適用相應的國家周體廢物污熱控制標準本標準規定了農田灌溉水質要求、監測與分析方法和監督管理要求。本標準適用于以地表水、地下水作為農田灌溉水源的水質監督管理。城鎮污水(工業廢水和醫療污水除外)以及未綜合利用的畜禽養殖廢水、農產品加工廢水和農村生活污水進入農田灌溉渠道,其下游最近的灌溉取水點的水質按本標準進行監督管理。1、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標準(GB 18599-2020)本標準規定了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場、填埋場的選址、建設、運行、封場、土地復墾等過程的環境保護要求,以及替代貯存、填埋處置的一般工業固體廢物充填及回填利用環境保護要求,以及監測要求和實施與監督等內容。1. 修改標準名稱為《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標準》;明確了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場、填埋場的定義;明確了第 I 類及第 II 類一般工業固體廢物的定義;2. 細化了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場、填埋場的選址要求;3. 增加了一般工業固體廢物充填、回填利用污染控制技術要求;4. 完善了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場、填埋場運行期,封場及后期管理污染控制技術要求;5. 增加了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場、填埋場土地復墾污染控制技術要求。2、《危險廢物焚燒污染控制標準》(GB 18484-2020)本標準規定了危險廢物焚燒設施的選址、運行、監測和廢物貯存、配伍及焚燒處置過程的生態 環境保護要求,以及實施與監督等內容。2. 增加了焚燒爐高溫段、測定均值、1 小時均值、24 小時均值、日均值、基準氧含量排放濃度、現有焚燒設施和新建焚燒設施的定義;3. 修改了焚燒殘余物、煙氣停留時間、焚燒爐、焚燒爐溫度、焚燒量、焚毀去除率等術語和定義;5. 調整了危險廢物焚燒設施的焚燒物要求以及焚燒設施排放污染物的監測要求;8. 補充了危險廢物焚燒設施在線自動監測裝置、助燃裝置的要求及運行要求;11. 刪除了多氯聯苯、醫療廢物專用焚燒設施污染控制要求。3、《醫療廢物處理處置污染控制標準》(GB 39707-2020)本標準規定了醫療廢物處理處置設施的選址、運行、監測和廢物接收、貯存及處理處置過程的 生態環境保護要求,以及實施與監督等內容。1、重型柴油車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中國第六階段)(GB 17691—2018)本標準規定了第六階段裝用壓燃式發動機汽車及其發動機所排放的氣態和顆粒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及測試方法,以及裝用以天然氣或液化石油氣作為燃料的點燃式發動機汽車及其發動機所排放的氣態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本標準適用于裝用壓燃式、氣體燃料點燃式發動機的M2、M3、N、N2和N;類及總質量大于3500kg的M類汽車及其發動機的型式檢驗、生產一致性檢查、新生產車排放監督檢查和在用車符合性檢查。與GB 17691-2005《車用壓燃式、氣體燃料點燃式發動機與汽車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中國II、IV、V階段)》相比,本標準的主要變化有:1. 加嚴了污染物排放限值,增加了粒子數量排放限值,變更了污染物排放測試循環;2. 增加了非標準循環排放測試要求和限值(WNTE);3. 增加了整車實際道路排放測試要求和限值(PEMS);6. 對車載診斷系統的監測項目、閾值及監測條件等技術要求進行了修訂;8. 增加了實際行駛工況有效數據點的氮氧化物排放濃度要求;10. 修訂了生產一致性和在用符合性的檢查判定方法; 為了規范機動車排放召回工作,保護和改善環境,保障人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開展機動車排放召回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本規定所稱排放召回,是指機動車生產者采取措施消除機動車排放危害的活動。本規定所稱排放危害,是指因設計、生產缺陷或者不符合規定的環境保護耐久性要求,致使同一批次、型號或者類別的機動車中普遍存在的不符合大氣污染物排放國家標準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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